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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42条的修改,增加了第3款的规定。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对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较完备的国家之一。以1994年的《食品标签法》为代表,美国政府不仅对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还率先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一项安全性警示强制要求在食品标签上进行相应的注释。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签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管理有以下原因: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名称、食品原料、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而对是否购买食品和购买何种食品作出理性的选择。二是生产者的需要。生产者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本企业和相关产品;同时,不同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第1款规定的9项内容。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食品,区别食品的特征;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进行选择,出现问题的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的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是反映安全性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标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必须标明。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婴幼儿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必须食用符合一定营养标准的食品,才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区别于其他食品之处,就在于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及含量有所不同。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购买者之所以购买这些食品就在于其声称的主要营养成分及成分含量。如果食品中声称具有某种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声称营养成分到了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声称含量,就不能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求,甚至会影响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目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核心营养素列为强制标示内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相关标准除核心营养素外,还对维生素和其他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成分和含量提出了要求,也应当在标签中予以标明。

本条第3款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标示内容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除了强制标示外,还有推荐标示(可选择标示)。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产品批号、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质等是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2015年7月1日实施)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者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是可选择标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