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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的书写原则是什么?

  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的书写原则是:   (1)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符号中的乘号没有对应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只出现一次。如:煤耗单位g/(Kw?h),读作“克每千瓦特小时”或简称为“克每千瓦时”。   (2)乘方形式的单位名称,顺序为指数名称在前,单位名称在后,相应的指数名称由数字加次方。如:加速度单位m/s2,读作“米每二次方秒”。   (3)长度单位除表示面积和体积,可用“平方”、“立方”外,其余都用“次方”表示。如:体积单位m3,读作“立方米”;而不应当读作“三次方米”。断面系数的单位m3,读作“三次方米”;而不应当读作“立方米”。   (4)书写单位名称时不加任何乘或除的符号或者其它符号。如:电阻率单位??m,读作“欧姆米”或“欧米”,而不应写作““欧姆?米”、“欧?米”,更不应读作“欧姆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