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孙永祥、黄祖辉提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相结合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股权制衡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励以宁提出比“一股独大”更好的股权结构是“多股制衡”,认为有几个持股相对较多的大股东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丁成通过研究2001年度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受谴责”情况和股权结构数据,得出结论:未受谴责类公司相比较受谴责类公司,其股权结构更加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股权制衡的程度相对较高,公司治理也相对较规范。也就是说,治理差的公司没有相对较好的股权制衡结构,而较好的公司治理则有相对较好的股权制衡结构,其理由是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够使各利益方的意志都得到充分的体现。黄渝祥等在定义了股权制衡度的基础上,认为股权集中条件下的股权制衡,是抑制大股东掠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短期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各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力从内部根本上抑制大股东的掠夺,形成互相监督态势,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认为股权制衡度在2.13~3.09之间的情况下,股权制衡的效果最好。朱武祥、宋勇一直坚持股权结构无关的观点,但是在国家对策和对策研究层面上则推崇股权制衡。陈信元、汪辉通过建立模型、检验模型得出结论:股权制衡公司的公司价值显著高于联盟型公司和其他公司,股权制衡可以提高公司价值。白重恩等认为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有正向影响。王永海、毛洪安研究认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
以上都是认为股权制衡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但也存在有不同的研究结论。朱红军、汪辉通过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分析认为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更大,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这种股权结构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赵景文、于增彪经过检验认为,股权制衡公司的经营业绩显著差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最接近的“一股独大”公司,因此,“一股独大”并非坏事,用“股权制衡”替代“一股独大”以改善“一股独大”公司经营业绩的思路并不一定有效。徐莉萍、辛宇、陈工孟指出不同性质的外部大股东在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现明显不同: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外资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着正面影响;而金融机构作为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却有负面影响。
可以看出,对于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否提高公司价值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什么样的因素导致了这样的差异呢?通过比较发现,不同学者的研究在公司价值的计量指标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总的看来主要有两类计量指标:第一类是tobinQ值和市净率反映的公司价值计量指标,还有一类就是ROE、ROA、CROA等会计业绩指标。到底什么样的计量指标更能反映我国的企业价值的计量呢?陈信元、汪辉采用tobinQ值和市净率反映的公司价值计量指标,文章认为净资产收益率是会计指标,其大小往往会受到公司经理层盈余管理的影响,所以不能准确地计量公司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相反,赵景文、于增彪则倾向于用会计业绩指标,理由是tobinQ值和市净率难于反映中国上市公司的价值,因为如何计算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市场价值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没有为大多数研究者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我国股市尚未成熟,存在过度投机的特征,流通股的市场价值波动大,还有,我国股市是否达到弱市有效还是一个尚无一致结论的问题。文章还认为会计业绩指标能相对较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因为虽然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甚至会计造假行为,但ROA和CROA的操纵程度相对于ROE较低;而且研究可以通过较大的样本量和较长的研究时间区间来减少ROA和CROA的被操纵程度。此外,还有学者采用其他的计量指标,徐莉萍、辛宇、陈工孟采用IAPO(经营绩效指数)衡量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所谓的经营绩效指数是在ROA、CFOA(资产现金流量回报率)、ROS、AT、CGS、EXP、GRO、SEMP、AEMP等九项常用的经营绩效指标加权计算的基础上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