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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