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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诉讼成本高低的因素

决定诉讼成本高低的因素

从总体上讲,诉讼成本是由一个国家的人力、物力价值所决定的,而人力、物力价值的高低则取决于该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因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诉讼成本呈同步上升的趋势无疑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现象。但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直接制约诉讼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仍然存在于诉讼活动本身。一般认为,决定诉讼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

所谓诉讼周期,是指从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开始,随后经过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直到通过强制执行,使当事人一方因胜诉所赢得的利益依法得到实现的全过程。由于一切事物的经济与否最终都可以被归结为时间上的经济与否,所以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必将直接影响着诉讼成本的高低。申言之,就具体诉讼而言,在所涉争议事项未作增减的情况下,诉讼所持续的时间越长,诉讼主体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就会越多,诉讼成本也就越高;反之,诉讼成本则会越低。

(2)诉讼程序适用的繁简

诉讼程序最为直观地规范、约束着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活动,而诉讼程序适用的繁简与否则直接决定着诉讼主体所需实施的诉讼行为的多寡。申言之,就具体诉讼而言,在诉讼事项定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诉讼程序过于繁琐,自然意味着诉讼主体需要实施更多的诉讼行为方能满足诉讼程序的各项要求,这样一来,诉讼成本也就不可避免地直线攀升。而简便的诉讼程序则可以将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压缩至完成诉讼任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从而减少诉讼成本的开支。

(3)诉讼费用水平的高低

众所周知,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在财产案件中除案件受理费以外所需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它在冲突主体所需列支的诸项诉讼成本中,显系最直接、最典型的一项。因此,诉讼费用水平高(指收费项目多和收费标准高),诉讼成本当然也就高,反之亦然。此外,从发展的观点来讲,诉讼费用显然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因聘请律师所需支出的诉讼代理费。我们认为,尽管我国并未在有关的现行立法中确立任何诉讼的律师代理原则,但从实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观念的日益普及,律师的社会需求量越来越大,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已经呈现出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势态。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律师法》的制定与颁布,以往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传统定性已被突破,而被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这样一种背景情况下,我国的律师已经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同时在制度上均已从着重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传统功能转变为积极维护委托人(此处是指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热门行当,对于当事人来讲,为聘请律师而支付的诉讼代理费已经不再是一笔区区小数,它在客观上往往已经成为冲突主体诉讼成本构成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