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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由来

公元前2000多年,地处欧亚要冲的地中海东岸的一些地区,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交通要道,已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但限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货物的船舶构造简陋,难于抵御海上狂风巨浪的冲击。因此,船舶遭遇大风巨浪时,有效的应急措施是抛弃货物,减轻船舶的重量。船舶保住了,但损失了货物。为了减轻货主的损失,在当时的地中海航海商人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使往海中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受益的有关方面获得补偿。这就是最初保险的萌芽。这个原则于公元前916年为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成文规定。以后,这个保险方法被其他国家所利用,并得到不断的完善。后来,保险的项目从海上移到陆地,并进入了社会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