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二元说的种类

二元说的种类

(一)人格保险说

该学说指出,保险不仅可以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赔偿道德和精神上的损失。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柯勒主张: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因为其能赔偿由于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还在于它能赔偿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很显然,人格保险说将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的经济价值作为评价的客体,他们认为人身保险既然以保障生命价值的丧失为目的,当然它就与财产保险是一样的,它们都是非损失保险,人身保险就是人格的保险。

(二)非人格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并不能阐述保险的实质,要阐明保险的实质,只有从损失赔偿和损失分摊上来考察。该学说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倡导。他们认为,如果按照人格保险说的以损失去解释保险的实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经济学家科恩。科恩在解释该理论时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该学说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埃斯特亦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看,人身不过是储蓄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非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在实践中是无法成立的。按照他们的理论,必然会得出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不是保险的结论。人身保险(准确地说应该是人寿保险)的确与财产保险有重大的性质区别,人身保险带有储蓄投资的性质,但这并不能就此否定人身保险的相互性质,只有人寿保险的互助性质得以实现后,人寿保险的储蓄与投资性质才有保障。

(三)择一说

择一说又称为不能统一说,认为损失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一个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以给予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他们主张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别作概念性的阐述,这就是说在一个保险合同中,既不能使用风险、损失、被保险人利益等概念,又不能使用保险人的给予或以给予为条件的事故等不确定的概念。该学说理论在各国的保险立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如日本、法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保险合同法条文,就是根据这个学说的实质内容来制定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国家采用该学说的理论,但是,这个学说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它混淆了保险与保险合同的概念,仅仅是对保险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