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形式,它们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由其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被称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当事人推选或者由法院与当事人商定产生代表人,由其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在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代表本方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被称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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