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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形式。

中国的调解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为合理合法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和尊重诉权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生效,确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协议首次被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该项司法解释成为“2002百姓关注的法院工作八大热点”之一(人民日报20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