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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的价值取向

临时禁令的价值取向

一、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领域中的“即发侵权行为是指侵权后果尚未发生但即将发生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某一专利产品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行为人为追求利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即开始实施仿制该专利产品的准备活动,如购买仿制该产品所必须的原材料、设备等。在上述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尚未真正开始制作侵犯权专利权的产品,但种种行为已经充分表明他即将生产该专利产品,则构成专利侵权领域中的即发侵权行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专利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各国专利法均允许专利权人对即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申请临时禁令。这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理论的一般规定,即侵权行为尚未开始,损害就无法认定。根据“无损害即无责任”锄原则,权利人就无法提起诉讼。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其客体的无形性、易复制性和开发的高难度性,决定了专利权的来之不易以及专利权的易侵权性。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不足以全面有效地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专利侵权领域,突破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予以规制,正是体现了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的理念。

专利侵权领域中的已发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已发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通常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由法院在依据法律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之后,作出具有公信力的裁判,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法律裁判的内容,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权利纠纷。普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但事后救济尚不足以保护专利权。首先,通过法院途径取得胜诉并不等于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尤其是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通过胜诉获得的赔偿额往往都低于实际损失额。其次,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专利权利人所遭受损害。如专利权人因侵权产品的大量流入而导致其竞争优势的丧失、市场份额的下降等,均无法通过损害赔偿得到充分的救济。允许专利权人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申请临时禁令,可以弥补事后救济在专利侵权救济中的不足。对于专利侵权领域中的已发侵权行为的救济不能仅依靠事后救济,更应借助临时禁令通过事中救济,给予专利权人多方位的救济途径。

二、保障被控侵权人正当利益

法律作为利益平衡的产物,其存在是为了使处在利益博弈中的各方能够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达到利益最大化。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以维护处于利益冲突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为目标。虽然专利侵权临时禁令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及时、充分、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达到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保护被控侵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错误禁令损害,亦是临时禁令制度不得不追求的另一个价值目标。因为,临时禁令比损害赔偿等普通的救济方式具有更强的保护力。

这种“强保护力”根源于以下两点:

一是,临时禁令依据专利权人的单方申请,无需经实体审理即可作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否颁布临时禁令,法院只需依据专利权人提供的临时禁令申请书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即可作出。因此,也就产生了审判实践中的临时禁令裁定书中只见专利权人申请理由和证据而不见被控侵权人答辩意见及质证内容的情形。这种只依据单方程序即作出禁令的救济方式,一旦运用不当,就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二是,临时禁令一旦颁布,被控侵权人必须中断与争议专利相关的生产、制造以及销售等行为。若是错误禁令,则可能导致被控侵权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如竞争优势的丧失、市场份额的减少、企业商誉及商品信誉的损毁。这些都将导致企业难以存继,也即被控侵权人可能会因错误的临时禁令而退出产品市场甚至破产。

为降低“强保护力”带来的负面效应,维护被控侵权人正当利益免受错误禁令影响已成为专利侵权临时禁令的另一项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