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原则是整个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守的普遍准则。各国的国内仲裁都有其仲裁原则,根据我国仲裁条例,我国国内的仲裁原则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种:
1、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如要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申请仲裁是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决定的。
2、先行调解原则。根据我国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所谓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审理仲裁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能考虑仲裁。
3、统管统裁、一次裁决原则。过去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仲裁,实行的分管分裁制度,有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仲裁小有的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仲裁,有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从而使法律适用很不统一。这种情况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这种分管分裁制度随即改为统管统裁制魔二确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机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经济合同的争议,统一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各级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无论哪一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终局裁决,不存在申请复议制度。但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仲裁机关审理合同争议时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是非曲直和裁决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分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要求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仲裁也必须符合程序法。如果裁决违,未生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生效的,可以向仲裁机关反映,以便发现确有错误而重新处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是这一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以事实为根据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和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条件,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仲裁察件的依据和结果。
5、当事人权利平等。经济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论属于哪个部门哪一级单位,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当按照仲裁条例办理,任何一方都无权置身于法律之外,更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仲裁机关对当事人应一视同仁,保障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是仲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6、仲裁人员回避原则。为了保证公正审理和裁决,如果仲裁人员认为自己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回避。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其申请方式可以用口头的,也可以用书面的申请。
首席仲裁员应由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回避决定,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如果申请回避有理由,则应即行回避,更换仲裁人员;如果没有理由,则仍由原仲裁人员审理本案,但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