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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罚金的方式

国内外罚金的方式

国外罚金方式

韩国依据大韩民国刑法第45条,罚金是5万韩圆以上,但减轻其刑时,可减至5万韩元未满。依据韩国刑法第69条,罚金不缴纳者,留置于劳役场所1日至3年。

日本依据日本刑法第十五条,罚金是1万日圆以上,但减轻其刑时,可减至1万日圆未满,所以当日本某法条规定某犯罪处10万圆以下罚金时,一般就是指处1万至10万日圆罚金。依据日本刑法第十八条,罚金不缴纳者,留置于劳役场所一日至二年。

国内罚金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