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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法的特点

生育保险法的特点

生育保险立法有如下特点:

(1)生育保险立法的基点之一,是满足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因此,保险待遇相对优遇于其他制度;

(2)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比较特殊,包括与孕育儿权利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孕育女工的权利和保护,一个客体涉及两个主体;

(3)生育保险需要建立某些事先保障项目,如孕前咨询、保健和休假;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为事后补偿和保障;

(4)生育保险立法晚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原因在于妇女就业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相当发达以后才受到重视;

(5)生育保险在很多国家不是独立的法律,而从属于相关的法律,例如,在德国、法国等国家,生育保险被列入医疗保险法律;英国建立了专门的生育给付制度;

(6)生育保险立法与医疗保险相似,因医疗服务机构及职责的出现,产生三方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