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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1、公益诉讼是保护民生、民权的重要途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1997年,我国河南方城县检察院办案中发现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元门面房以2万元卖给他人,但其中未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是放任不管?还是保护国有资产?在无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情况上,县检察院决定大胆探索,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将方城县工商局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律判决认为买卖合同未依法评估,未经国资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撤销买卖合同,挽回经济损失,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由此全国很多地方开始进行探索试行。但是因民事法律还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依据,有的法院以检察机关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起诉,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处于软弱无力境地。

去年中央政法委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四项改革措施,加强权力监督制度为重点,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围绕中央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上,公益诉讼就是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处于矛盾突显期、敏感期、多发期,如多发的有环境污染案、国有资产流失案、“有毒奶粉”案等等对弱势群体利益和资源、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侵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国有资产流失,伴随而来是对企业职工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医院保险利益的侵害,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职工群体性上访频繁。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信访不信法”,通过法律寻求救济异常困难,因此,进行司法体制创新改革,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赋予其公益救济,完善相应诉讼制度,扩大司法监督体系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能使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解决,使当事人趋于理性,防止纠纷升级、对抗,达到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2、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作用决定了其履行公益诉讼更便捷有效。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其职责也是为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对受害者进行救济保护。而我国民事法律对原告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使原告主体大多局限在公民个人。而检察机关真正履行“原告”权利,相比之公民更容易胜诉,取得巨大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首先公益诉讼的受害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涉案金额巨大,诉讼成本高昂、有畏难情绪。其次,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取证困难,而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不谋求自己利益,更公正无私。检察机关直接对人大负责,地位超脱不易受干扰,公益诉讼中可以依法定手段收集证据,而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不具有这一法定职权。检察机关熟悉法律法规,更便于与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的支持。同时,社会影响更大,更能体现法律公正,更能化解矛盾纠纷,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改善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公益诉讼是与国际接轨、法律一体化的表现。

公益诉讼首创于18世纪的法国。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起诉,或联合当事人参加起诉。而英美法系国家中范围更扩展,理论上检察官可随时介入任何民事案中,只要该案涉及国家利益。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适用公益诉讼,英、美、日、俄、德等国已建立完善了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原苏联率先实行公益诉讼。我国相对滞后,目前仍处于试行探索阶段,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处于企业改革改制关键时期,实践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在条件成熟情况下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的职能作用,这体现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的相互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