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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法

英国1679年颁布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自13世纪起,英国法院即发布各种关于刑事诉讼的令状,包括审查逮捕理由的令状。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大肆迫害新教徒和反王权派。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辉格党援引旧例,通过议会制定《人身保护法》,迫使英王查理二世(1660~1685在位)签署。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叛国犯和重罪犯;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得停止《人身保护法》的效力。1816年增定可在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休庭期间签发人身保护状。1862年扩大《人身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960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苏格兰和爱尔兰分别于1701年和1782年颁布同样法令。美国某些州也有同名法规。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也有类似条款。英国刑事诉讼中,至今仍以签发人身保护状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之一,由高等法院王座庭主司其事;但适用较少,多以上级法院根据被捕人的申诉着令保释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