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其生效虽不取决于以登记进行公示,但是如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而没有办理登记的,权利人不得处分该物权,即便事实上处分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物权状态难为社会公众察知,如果允许权利人在需要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下任意处分物权,则可能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危险,故有必要对其处分权作必要限制。《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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