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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2)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我国投资保险承保的这一风险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契约规定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的风险。

3)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的投资者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的风险。

2、责任免除。我国投资保险条款规定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损失,即间接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