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anheguo zhuanmen jigou
[外文]:United Nations specialized agencies
根据各国政府间的协定组成并以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宗旨、原则、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均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协定所规定。它的任务是在某一特定领域如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工作,负有国际责任。
建立与发展联合国有关经济、社会、文教和科技方面的专门机构,有些是联合国成立以前早已存在,有些是在联合国成立以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至1992年,同联合国签订协定的专门机构有16个: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此外,还有两个政府间机构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一个是作为联合国主持下独立机构的国际原子能组织;一个是多边条约性质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它规定的贸易规则已为占世界贸易大部分份额的国家所接受。
性质与地位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的各种专门机构,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订立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这类协定须经联合国大会核准。特别协定不仅确认了各专门机构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了它与联合国进行联系的特殊形式与条件,如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无表决权),交换文件与情报,协调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等。各专门机构同意考虑联合国对其提出的任何建议,并就这种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但联合国专门机构同联合国并非隶属关系,各专门机构有自己的会员国、立法和执行机构、经费来源以及总部所在地,是联合国体系中的自治单位,具有独立地位。它们的决议与活动不需要联合国批准,联合国只是以经社理事会同它们协商,并以提出建议等方式来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联合国与专门机构两者的关系以协调一致为主要原则。
组织结构各专门机构一般都具有下列组织结构和形式:
(1)以全体成员参加的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方针政策,通过预算,选举执行机关的成员,制定或修改有关约章。
(2)设有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的执行机关。其职能是执行大会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等,并付诸实施。
(3)设有常设秘书处,主要负担各常设机构的协调任务,处理各种日常事务。上述三种机关是专门机构的典型结构。此外有些专门机构还在世界各地设有地区性的分支机构,以及为实现职能建立的必要的辅助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