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目前,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第四节第四十条与其较为接近,该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此外,没有其它法律法规,能够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问题进行法律保护和规范转让行为。然而从国际上来看,国际奥委会为了形势发展需要对《奥林匹克宪章关于电视转播权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加强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控制和保护。
(二)本育赛事电视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目前,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具体的规定,因此,国内各电视台对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购买,都是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行的,但是,在国内一些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问题上,特别是一些影响力较弱的,主办方想要电视台转播该项体育比赛,还需要向电视台交钱,电视转播权等知识产权荡然无存,买卖双方也出现了明显错位。最近几年,虽然国内一些赛事主办方和电视台大力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发展,但是收效甚微,除了足球、篮球两个比较热门的联赛,以及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等大型体育赛事可以通过转让电视转播权获得收入外,其他体育赛事只能通过免费转播,或者给电视台费用才能实现转播。
(三)精品体育赛事营销的力度不够
精品的体育赛事使整个电视转播市场活跃起来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我国体育资源的相对紧缺,精品体育赛事缺乏,不能对观众起到吸引左右,而国外的一些精品赛事,如欧洲国家的一些足球联赛,美国NBA篮球赛等,可以很容易被观众接受和认可。而我国目前电视台不愿购买体育赛事的原因就是国内缺乏精品的体育赛事,具有较高观赏性的赛事,如足球、篮球等运动水平有限,很难吸引到观众的关注。此外,赛事宣传策略和营销能力不足,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四)电视台与体育赛事主办方缺乏合作
当前,我国中央电视台和各地方电视台可以看做是垄断行业,再加上体育赛事市场化也不完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体育赛事通过国家行政拨款举办的,因此,现在电视台和体育赛事主办方之间就转播权的问题争议很大,原因主要在于,赛事主办方认为按照国际惯例,自己拥有比赛的知识产权,电视台转播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而电视台则认为我国的体育比赛影响力不高,受众较少,花那么多费用不如买国外的体育赛事得到的收益高,特别是对CCTV来说,居于行政垄断地位的顶峰,在开放的市场中,其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可以说,CCTV的垄断地位对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五)企业赞助体育赛事的效果严重弱化
企业赞助体育赛事主要是为了促进产品扩大销售、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引起大众媒介的广泛关注,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形象,显示企业的发展实力。然而,我国举办的体育赛事由于水平有限,观赏性不强,很难吸引观众,因而其对企业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的塑造方面,明显不如国外举办的体育赛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赞助体育赛事的冲动也被磨灭了。体育赛事的赞助,在市场具有较大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展开,如果没有需求,就没有转播市场,只有巨大的体育需求才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从目前来看,没有一个稳定的体育迷(电视观众)群体,是电视转播市场的根本制约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