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据以进行理算的理算规则时,则按该理算规则理算。
(2)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时,则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进行理算。该章的规定是非强制性的,对第十章未约定事项或规定不明确的,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我国《海商法》保护这种约定的效力。
(3)如遇合同未作规定,海商法也无此规定时,则依照其他相关法律,特别应参照国际上通行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来进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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