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angkoufei
[外文]:port dues and charges
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作业、停留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又称港口使费。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和在港内停留,因通过港口水域和航道,使用港口泊位、机械、仓库、堆场和其他设施,委托港口或其他业务机构进行装卸、理货、堆存和保管业务以及其他各种服务,要向港口管理机构和其他业务服务机构支付费用,并向港口所在地的政府或地方当局缴付税捐。港口费是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少的支出,是运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船舶运输总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采取措施减少港口费的支出,是降低船舶运输成本,提高船舶营运效益的主要途径之一。
费目港口费的费目繁多。不同国家,甚至一国的不同港口,或同一港口的不同码头,因为费用分别由提供不同劳务的机构征收,而收费规定又不同,所以费目名称不尽相同,计费办法也各异。但是按费用的性质,港口费的费目主要有五个方面:
(1)各个国家对进出国境的外籍船舶征收的具有关税性质的船舶吨税。
(2)为保持港口水域、航道经常畅通,使船舶能安全进出港口和装卸货物,而向使用港口水域、航道、设备的船舶和进出港口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港务费。这种费用不是按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计收。而是按当地主管机关的规定计收,因而又称规费。
(3)港口有关机构因向船舶或货物提供装卸货物或理货的劳务,或向船舶或货物提供与装卸货物密切相关的其他劳务,或向船舶提供领航、移泊、拖船、泊位、系解缆,或向货物提供库场、堆存等劳务或设备而收取的装货费、卸货费、理货费、验舱费、熏舱费、平舱费、绑扎费、起货机工力费、领航费、移泊费、拖船费、系解缆费、停泊费、货物堆存费等。
(4)船舶代理人接受委托,代办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代揽货载,联系安排船舶在港内各项作业和其他业务,而向委托人计收的代理费(见船舶代理)。
(5)港口有关机构提供其他杂项作业的劳务和出租港务船、车辆、机械设备等,向委托人或使用人收取的使用服务费。
中国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港口费的费目和计费办法非常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部立即着手港口费收制度的改革,费目和计费办法逐步趋向统一和简化。当前,中国港口的港口费按交通部颁布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和《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计收。前者适用于全国对外贸易的港口,后两者适用于沿海和长江的交通部直属港口。地方水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另订有地方沿海或内河港口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国现行的港口费收规则费目简明,计算方法简便。除船舶吨税按海关规定计收,代理费和理货费分别按照外轮代理公司和外轮理货公司规定的费目和计费办法计收外,《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目只有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装卸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以及属于使用服务费的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和其他杂项费用等。另外,对国际过境货物,则以包干费的形式,计收包括在中转港发生的装卸、搬运、港内驳运、堆存等费用在内的转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