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许可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准许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使用自己具有专有权的无形财产或(和)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又称许可证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是进行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许可合同分国内许可合同和国际许可合同。对区分国内许可合同和国际许可合同的标准有不同的主张,一般认为国际许可合同是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合同。

许可合同的主体或当事人,称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许可合同的客体或对象,各个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目前中国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即专利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和专有技术。专利权和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是未向社会公开的具有事实上的专有权的无形财产(见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的种类

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许可合同可以分为:

(1)独占许可,即只有被许可方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利用许可对象从事制造、使用和销售活动。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享有这方面的权利。

(2)排他许可,即被许可方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利用许可对象从事制造、使用和销售活动,许可方保留这方面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不能享有这方面的权利。

(3)普通许可,即被许可方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利用许可对象从事制造、使用和销售活动,许可方保留这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有权授予任何第三方以此项权利。

根据被许可方是否有权将获得的技术进行再转让,许可合同又可分为:

(1)可转让许可合同,即被许可方有权允许第三方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获得的被许可对象,这种许可合同同时是普通许可合同。

(2)不可转让许可合同,即被许可方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获得的被许可对象。此外,还有交换许可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交换价值相当的技术,彼此不支付使用费。

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许可合同由序文、主文和最后条款3个部分组成。

序文除写明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签字地点、日期,签约的目的、原则外,如果许可方出售的是购进的技术,序文中应写明许可方是该项技术的“获得”或“发展”者。

主文为合同的基本部分,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项目,即合同对象,是合同的中心内容。一般载明许可合同的对象和提供技术或服务的途径,权利范围以及合同区域,从而确定属于哪一类性质的许可合同和合同生效和实施的地区。

(2)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条款。在技术贸易中,使用费的计算支付有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一次总算,可以一次支付,也可分期付款。第二种,提成支付,称为提成费,即在引进技术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销售量,或销售额,提取一定比率的费用,提成支付一定年限。这是一种事后计价的办法,提成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滑动的。第三种,入门费或披露费加提成费,即在合同签订后或提供第一批技术资料后先付一笔入门费,投产后再支付一定年限的提成费。这是技术贸易中通行的一种支付方式。

(3)担保和保证条款。担保是指许可方保证对方得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和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果达不到保证的各项要求时,应承担哪些赔偿和补救责任。保证分为经济保证和权利保证。经济保证是指对技术、产品的性能,资料的正确、完整等所作的保证,应订得明确、具体、实事求是。权利保证是指许可方保证转让的对象的合法性。

(4)继续提供技术援助和技术回馈条款。规定在协议期间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全部技术改进,被许可方向许可方反馈全部技术改进。

(5)保密条款。这是与专有技术相关的一个特殊问题(见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6)限制性条款。是指合同中对被许可方作出某种限制的条款,最常见的有对销售地区的限制、对产品数量和价格的限制、对引进技术使用范围的限制、对引进竞争性技术的限制、搭卖条款等等。各个国家的技术转让法规,一般都规定不允许在合同中订入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对此类合同就不予批准。

最后条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生效、修订、期限、终止,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