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管理体制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一般来说,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都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在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其会计机构由总会计师直接领导,同时,也接受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苯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里的“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此外,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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