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经营者是指专营或者兼营广告业务的经营者。所谓“明知”,是指主观上实际已经认识到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所谓“应知”是指广告经营者客观上应当知道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在“应知”的情况下,不论广告经营者因为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而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这里所说的“虚假广告”同样包括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两类。
声明: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