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团体的财产是赋与法人团体所有的
它并不属于法人团体的个别成员。因此,法人团体成员去世或转让其股份时,法人财产的正式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在合伙中,合伙财产是赋与合伙人所有的。因此,如果任一合伙人死亡、退休或破产,则合伙产业的业主权会相应发生变化。此外,《1925年财产律法法案》中的合伙条款伙情况更加复杂。该条款规定地产的共同所有人不得超过4人。故一个拥有15名合伙人的合伙地产公司必须制订委托书(Trust),选出其中4人为委托书的受权人,以代表全体合伙人。而在公司中,只有一人(即公司)掌管财产。
2.法人团体的成员可以与该法人团体签订合约
但在合伙中,这样做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合伙入跟合伙公司的身份无法分清。
3.公司成员不是公司的代理人,没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公司是由董事管理的,而董事不必是公司的投东。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可以分开的。但在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是公司业务的代理人,并且自始即有管理公司业务之权。
4.公司签署的契约和所欠的债务由公司负责而不是由公司成员承担
但在合伙中,每一位合伙人都必须共同连带承担公司债务和合伙期间其他所有责任。
注:上列1至4项的好处直接依据于公司有其独立法定身份这一事实。
5.公司股份及其他利益可以自由转让
但在合伙中,新的合伙人必须得到全体生存的合伙人同意才能加入合伙组织。
6.公司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如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capital),并可以其资产作流动抵押(floatingdischarges)
虽然在理论上没有理由禁止独个商人或合伙的抵押行为,但在实际交易上有理由认定只有公司才可以进行流动抵押。
7.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受限制(但私人公司成员仅限50人,见公司法案第28条)
但合伙公司成员不得超过20人。在某种情况下,专业人员可以除外,如律师和会计师组织。一般来说,经济组织的成员愈多则筹集的资本愈多。因此,合伙组织实际上难以筹集大笔资金。
8.组织公司最重要的好处是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只以其所拥有的股份票面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在合伙中,每一位合伙人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一弱点可以通过建立“有限合伙”来克服。不过实际上采用这个办法的情况非常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