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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所有制主体直接掌握、管理物质资料并对它施加实际影响的职能和作用,以及通过这种职能、作用形成的所有制主体在物质资料上的相互关系。

性质

所有制主体指所有制关系的担当者以及相应的经济权利、责任、利益的承受者或领属者。它包括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或其不同的组合。在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中,所有制主体对所有制客体(生产资料、流通资料、劳动产品、生活消费品等等)发挥着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职能和作用。占有,就是这许多职能、作用、关系中的一种。

占有和所有的区别

占有在某些场合指广泛含义的所有,这就是,当人们把各个所有制主体当作一个统一整体,不去区分这个整体的各个部分的不同职能,或者所有制主体的几种职能互不分离,统一归一个主体发挥时,占有与所有可以通用。

但是,当所有制主体的几种职能相互分离,并取得相对独立的存在时,占有、所有就分别专指所有制主体的某种职能,必须严格区别开来,不能随便混用。这时,所有就是指“单纯的所有”,即所有制主体把客体当作自己的专有物,排斥别人不顾他的经济利益或意志随意侵夺的职能和作用,它仅仅表示物质资料的归属关系,即财产关系。马克思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1页)。“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同前,第25卷,第695页)。这种职能和关系得到社会或法律的承认,使它的担当者成为物质资料的合法主人。占有则指主体掌握、管理物质资料并对它施加实际影响的职能和作用。马克思指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同前,第46卷上,第493页)。这种严格含义的占有与所有的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1)当所有是指所有制主体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即广泛含义的所有时,它包括了单纯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等职能。由于占有只是其中的一个职能,因此,所有与占有之间存在着全部职能和局部职能的差别。

(2)当所有是指单纯的所有而不包括所有制主体的其他职能时,它只表示对客体的领有、归属关系。单纯的所有者并不直接掌握、管理和使用社会承认归他所有的客体。因此,“所有”与表示实际、直接掌管客体的职能的“占有”,有着明显的区别。马克思说,在封建土地关系中,“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同前,第25卷,第893、904页)。可见,单纯的所有和占有的区别,其要点和实质在于是否实际和直接掌握、管理物质资料。

所有制主体的几种职能、作用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有时则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或主体的不同部分去执行。于是,便发生了所有与占有、支配、使用的不同情况的分离。这在私有制条件下是经常出现的。如西欧封建社会里,土地归封建主所有,但是由农奴占有和使用。这种关系甚至是世袭的、继承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借贷、租赁关系进一步发展,所有与占有、支配、使用的分离更经常化、复杂化了。

在原始社会末期,已存在所有和占有的分离。马克思指出:“在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同前,第46卷上,第478页注)。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样不排除所有制主体不同部分在职能上相分离的可能,只是由于公有制和私有制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异,这种分离具有不同的特点罢了。

三种基本形式

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所有制主体或主体的不同部分在职能的统一和分离方面存在不同的组合或格局,出现了三种基本的占有形式。

(1)占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质资料,如独立的个体生产者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劳动,地主直接经营自有的土地,等等。这可称为自主占有,即物质资料的主人自己占有。在这种形式下,所有制主体的各种职能不发生分离,都集中在所有者身上。所有者同时就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由于占有、使用而得到的物质利益全部归所有者享有。

(2)物质资料的所有者自己不占有它,而把它租借给别人,由别人去占有。可称为他主占有,即占有者占有他人所有的物质资料。如农业资本家向地主租地,以交纳地租为条件取得占有权,占有地主的土地。在这种占有形式下,所有者和占有者是经济上相互分离,彼此独立并各具不同利益的主体。占有者除了依约给予所有者一定利益以外,可以支配和使用所占有的客体,得到占有和使用带来的经济利益。所有制主体的职能发生了分离。所有者只保留单纯的或法律的所有权,而暂时失去所有物的支配、使用权,对占有者的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涉。

(3)物质资料属于共同主人所有,但共同所有者(共主)的整体又不直接占有它,而是把它交给主体的一部分去占有。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就属于这种形式。可称为共主占有,即占有的客体是共同主人的所有物,占有是在共同主人授权许可下的占有。在这种占有形式中,也存在着所有制主体职能的分离,但是,对比他主占有,它无论在所有者、占有者的关系或几个职能的分合组成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所有和占有者并非彼此完全独立的不同所有制主体,而是同一主体的整体和局部,二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共同所有者由于经济管理的需要,把生产资料交给企业占有,由企业直接管理和使用,同时又保留对生产资料的基本支配权,以便根据共同所有者的利益,决定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原则和要求,统筹安排它们的使用方向。因占有、使用生产资料而得到的利益,小部分留给占有、使用者,大部分归共同主人所有,按照共同主人的根本利益加以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