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uqi renshen guanxi
[外文]:personal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
从夫妻的法律地位来看,历史上有两种类型:
(1)“夫妻一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认为夫妻的人格已被相互吸收,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受夫权的支配。
(2)“夫妻别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各有其人格,双方仅受法定的权利义务约束。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史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夫妻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还是尊卑、主从、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制度。
在中国古代,礼和法都主张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礼记·郊特牲》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三从四德”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甚至夫妻间的刑事责任也不平等。例如《唐律疏议·斗讼》规定,“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反之,“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斗伤三等”,“因殴致死者斩”。甚至死后夫妻地位也不平等,法定夫死妻需斩衰三年;妻死夫只需齐衰杖期,而且父母在不杖(见服制)。
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虽以“夫妻别体主义”相标榜,但许多国家的法律仍从各方面限制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早期的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妻子用夫姓,丈夫有权规定住所,有权限制、干涉妻子从事法律行为和参加社会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男女平等为婚姻制度的一项原则,198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扶养、教育、保护子女等问题上,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如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也都以双方的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