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按这个规定,男女结婚,如果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可以商定到男方或者女方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中的一个办理结婚登记,都是合法的,有效的。商定到哪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受女方到男方落户或者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影响。婚姻当事人不可以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经查明事实情况,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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