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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和巡抚的由来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最早出现于明朝。明朝的时候,中央朝廷派大臣外出处理地方军政事务,分别给予两种头衔,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即是总督,后者则是巡抚。这两个官衔在初期都属于临时性的,事罢还朝,头衔自然也卸去。   到了清朝,总督和巡抚才正式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总督管辖一省,而两广总督,则管辖广东、广西两省。总督负责治理辖区内的军民要务。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   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务。   在鸦片战争以前,清廷在全国设置8总督16巡抚。8总督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16巡抚有: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江西、福建。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   近代以后,督抚的设置出现了一些变化。1884年,建新疆省,设甘肃新疆巡抚,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1906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督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