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3)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5)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或者虐待残疾人,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6)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7)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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