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