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l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F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