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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消费者名誉权纠纷

案例一:消费者名誉权纠纷

购煤气受侮辱12315为消费者讨公道。1999年5月21日,杭州市消费者金某在西湖区某经营单位购煤气一瓶,交钱取货后,该单位发货员收了他的取货单。由于发货员当时主要精力忙于另外一件事,事后误认为没有给他的取货单。五月二十五日,消费者金某家里的另一只煤气瓶也没有煤气了,他再次去该经营单位购煤气,发货员朱某等人说他五月二十一日购的煤气没给取货单,并对消费者金某进行讽刺、挖苦。对此,消费者金某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于当天向西湖工商分局“96315”投诉,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还我清白,当事人必须当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二是赔偿精神损失费;三是通报我所在单位,消除误会。西湖区工商分局“96315”(12315)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即受理了此案。

经过执法人员认真仔细了解,调查事实,并结合分析、取证、核实,认为消费者投诉完全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诚实、解决问题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经营单位当事人朱某等人在经理室当众向消费者金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1038元人民币;

三、此事由经营单位通报给消费者所在单位,澄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