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均可加重心脏负担,促成心力衰竭,严重危及孕妇、产妇生命,故孕妇有了心律失常应引起重视。 妊娠后,循环血量增加,在32周时达到高峰,增加了心脏的负荷。同时在妊娠晚期,由于子宫增大,横膈上升,心脏呈横位,大血管纡曲,使心脏前后负荷增加,心脏负担更重。分娩时子宫强烈收缩,及屏气用力,肺及内脏的血液被挤向心脏,使心排出量较临产前增加40%,更加重心脏负担。产后24~48小时,由于横膈突然下降,心脏复位,腹内压骤减,血液涌回内脏及大血管,末梢循环阻力增加,子宫骤然缩复,大量血流回心脏,产后1周内,潴留之细胞外液及其它物质,均需经血液循环经肾排出,这些因素均增加心脏负担。 上述变化在心功能正常的孕妇、产妇可做生理性调节,但心功能不全的心律失常患者则往往难以承受,易继发心力衰竭。 孕妇发生心力衰竭时,子宫缺氧,可使子宫收缩而致流产或早产,也可因血氧饱合度降低而引起胎儿缺氧,发生胎儿宫内窒息。 由上可知,患有心律失常的孕妇,如果心功能不全,不能承担妊娠带来的心脏负担,不仅有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严重者还可危及孕妇和胎儿的生命。 有心律失常的孕妇、产妇能否承受妊娠、分娩及产后的一系列负担,关键在于心脏的代偿功能。一般将心功能分为4级: Ⅰ级:有器质性心脏病,但日常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日常一般体力活动受限制,稍有活动即感心慌、气急。 Ⅲ级:日常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从事日常轻工作即感心慌、气短、呼吸困难。 Ⅳ级:日常任何活动均不能进行,休息时即感心慌、气短、呼吸困难。 一般来说,患有心律失常,心功能在Ⅰ、Ⅱ级的孕妇可以继续妊娠。若平时心功能即只有Ⅲ、Ⅳ级的妇女则根本不应怀孕。夫妻双方应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切实采取避孕措施。如果避孕失败则应在妊娠早期做人工流产,不能延误时机。 有心律失常的孕妇应注意什么呢? (1)要加强产前检查。在妊娠早期,由产科医生及心内科医生联合判断是否继续妊娠,并指出注意事项。产前检查的次数和间隔时间由医生确定,孕妇严格遵守。妊娠晚期,由医生根据孕妇的病情决定住院时间和分娩方式。 (2)孕妇要有充分的休息与睡眠,避免过度疲劳,防止情绪激动。上班的孕妇最好能在家休息或暂时改换较轻的工作。 (3)注意营养。多吃高蛋白及含丰富维生素的食品。从怀孕第4个月起,应少吃盐。如有贫血,应予纠正。 (4)其它:要防止感染,尤其是出现上呼吸道感染,应立即治疗,不能拖延。要保持大便通畅,以免大便用力时加重心脏负担。如出现心慌,心前区不适,胸闷,不能平卧,憋气,咳嗽,痰中带血等情况,应立即到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