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诉讼是经济法诉讼的一种
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出现之前.除了宪法等不具有可诉性的法之外,民法、刑法、行政法分别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诉讼制度,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有独立的诉讼法典相对应。而在学者提出经济挫应当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时候,一些单独的经济法律就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其诉讼事宣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当前有学者认为应当规定独立的、单为解决经济法律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或者经济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律诉讼制度本文不作讨论,但笔者认为,在学理研究中不妨将为解决经济法上的纠纷而进行的诉讼统称为“经济法诉讼”,以有利于总结共性。而反垄断法又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反垄断诉讼当然属于经济法诉讼,是经济法诉讼中的一种,具有经济法诉讼的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立法上为确认“经济法诉讼”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之前,反垄断法也应当采用其他经济法通用的诉讼方法。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2.反垄断诉讼具有公益性
反垄断诉讼的公益性,是由反垄断法的公益性决定的。诉讼作为程序行为负有保证实体法目标实现的任务,为实现反垄断法的公益性,反垄断诉讼需要一些特别的规定,正是反垄断实体法上的这些规定使得反垄断诉讼具有了公益性。例如,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垄断行为的损害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在决定应给予垄断行为的惩罚的力度时,并不只看垄断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更要衡量垄断行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