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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的特点

航空保险的特点

与普通财产险、车险、货运险等常规险种相比,航空保险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高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保额较常规险种高。以飞机保险为例,一架最新系列的波音747飞机,保险金额已超过2.4亿美元,而航空公司综合责任限额可高达12.5亿美元,航空公司战争险保单的累积限额更是高达20亿美元。在其他航空责任险上,每张保单的限额通常都会超过3亿美元。

高风险是指一旦出险。就可能发生高额赔付。这一方面与航空险高价值的特点紧密相连,另一方面是由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全损的概率很高。一架准备着陆的飞机遇到雷雨或侧风,如果驾驶员稍有不慎,机毁人亡的惨剧就可能产生,而这时保险人面临的索赔将会是天文数字。高技术是指航空业在技术上非常复杂,这就要求承保、勘察、定损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飞行具有流动性和全球性,使得在旅客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综合责任险的赔偿处理时要依据体系复杂的民用航空法规。因此,航空保险承保、理赔的技术含量很高。

(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航空保险“三高”的特点,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很难独自承担风险,为了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必然需要稳妥的再保险体系或共保方式,以分散风险。在涉及融资租赁的保险标的承保过程中,出租人或标的所有人往往在租赁协议中强制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例如,保险金额已达230亿美元的中国民航机队,有约85%的飞机属租赁飞机,绝大多数出租人要求民航各航空公司到伦敦市场办理分保,且分出份额不得少于66%。

(3)国际航空保险市场影响大。具体表现为:1)险种国际化;2)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费率波动受国际市场制约;3)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理赔案;4)保险单格式不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