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航空保险与强制航空保险
首先。依据保险实施形式不同。航空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个概念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在强制保险中。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范围和事项作了强制性规定的保险。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出于自愿。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责任自动发生。航空保险大部分都属于强制保险。
而自愿保险是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投保与否的一种保险原则。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就规定“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考虑到航空活动的具体特点。国际上的航空保险均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原则。而且以强制保险为主。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承运人及航空活动中其他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航空财产保险.航空人身保险和航空责任保险
这是按照保险标的不同来划分的。航空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以航空器机身及行李货物等的损毁灭失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航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以航空运输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航空责任险是以航空运输中的责任为表现标的的保险。如以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
在保险基本概念中我们讲过。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把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这种保险形式是同航空保险关系最有密切的。再保险是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手段。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或责任。保险公司以有限的资本。承担巨大的无限的保险责任。就必须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在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保险公司问进行再保险。往往还不能满足集中的巨额保险责任分散的需要。一份保险合同。一笔巨额的保险业务。往往需要多个国家。多家保险公司来承担。向多个国家和多家公司办理再保险。往往是由有众多保险公司关系的保险经纪人或专业的再保险公司来进行的。
最能体现再保险对保险事故风险分散作用的案例要算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了。据统计。在这次恐怖袭击事件中。人身.建筑.飞机的保险赔偿金额就达到了150亿美元。在这次保险给付中。再保险保证世界保险市场顺畅运作的功能被充分表现出来了。.世界最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此次恐怖袭击事件中的保险责任为10亿欧元;世界第二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集团的损失估计为12亿瑞士法郎;法国再保险公司则赔偿2亿美元。
空难事故的理赔涉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即对飞机本身的理赔和对乘客的理赔。两种赔偿对保险公司而言都是巨额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第一百零二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所以。这种属于巨额险种的航空保险。国内保险公司一般在根据自身资本金状况确定自留成分后。除了要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20%法定分保外。还要将剩余风险广泛分散到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市场。
四.共保和独立保险
共保也是我国航空保险里的保险形式。比如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人目前就是多家保险人共保的形式。当然这种形式是否合适还存在很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