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统计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在具体工作中,统计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与公民或法人产生行政争议。产生行政争议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统计行政行为合法,但公民或法人认为不合法,向法院告状;第二种情况是统计行政行为不合法,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向法院告状。 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公民和法人向法院起诉,法律都是允许的,法院也都会受理。因此,只要公民或法人提起了行政诉讼,统计部门就要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具体的应诉步骤如下: (一)确定应诉人 统计行政机关接到起诉书后,首先要确定由谁出庭应诉。一般来说,行政首长应该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即由作为被告的统计局局长(或副局长)出庭应诉。但是,由于各级统计局局长担负着行政及业务领导任务,随着以后行政诉讼案的增加,每一个行政诉讼案都由局长出庭应诉是不现实的,因而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诉讼。 (二)审查本行政机关是否是“合格的被告”。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现行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被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当原告不服统计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未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是“合格的被告”。 第二,经过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复议的统计违法案件,如果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理决定裁决,那么,“合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 第三,经过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复议的统计违法案件,如果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改变了原统计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当事人对这一改变决定不服起诉的,那么进行复议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是“合格的被告”。 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后,如果经审查认为自己不应作为被告应诉,就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更换被告的请求。 (三)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作为被告的统计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材料及提出答辩状,是出庭应诉前最为重要的准备工作。 (四)准时到庭,正确行使诉权 人民法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3日,用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传票或通知书之后,要根据传票或通知书所注明的开庭时间、地点准时到庭应诉。 (五)积极主动协助法庭调查,有理有节陈述意见。 法庭调查阶段是对案件审理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首先,要注意行使提供证据的诉权,不仅要按照法庭要求随时出示或提供原有的证据,如果有可能和必要也可以出示新的证据,或者要求法庭调取新的证据。其次,要遵守法庭纪律,不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再次,在陈述案时要简明扼要,详略得当,特别是要注意突出争议的焦点,注意提出核心事实和证据。 (五)积极辩论,据理力争。 在法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之后,统计行政机关的出庭人要积极主动、适时正确地行使辩论的论权。第一,辩论要围绕着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不可离题太远。同时,要注意着力于本案起决定作用的事实的辩论,不可主次不分。第二,辩论时要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以及诉讼依据一一进行驳斥,要有的放矢,言之有物,言之有据。第三,要注意辩论的合法性,有理、有节,据理力争。 (六)对法庭判决作出及时反应。 开庭审理最后的阶段是宣布判决。如果统计行政机关认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或所引用的法律有错误,可以当庭作出口头上诉的表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依法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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