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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追究统计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答:刑事法律责任,又称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几种情况: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主要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统计调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4.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利用统计调查欺骗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构成诈骗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受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