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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