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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优先权的谈判

清算优先权的谈判

大部分专业的、理性的投资人并不愿意榨取企业过高的清算优先权。优先于管理层和员工的清算优先回报越高,管理层和员工权益的潜在价值越低。每个案例的情况不同,但有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理性的投资人希望获得“最佳价格”的同时保证对管理层和员工“最大的激励”。很明显,最后的结果需要谈判,并决定于公司的阶段、议价能力、当前资本结构等,但通常大部分创业者和投资人会根据以下条件达到一个合理的妥协。

1、有利于投资人的条款:1倍(1X)或几倍清算优先权,附带无上限的参与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在这个条款下,投资人不但可以获得优先清算回报,还可以不用转换成普通股就能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金。只能说这个投资人太贪婪了。

2、相对中立的条款:1倍(1X)或几倍的清算优先权,附带有上限的参与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是一旦A系列优先股股东获得的每股回报达到倍于原始购买价格(除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外)后将停止参与分配。之后,剩余的资产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这个条款通常双方都愿意接受,但需要在清算优先倍数和回报上限倍数达成一致。通常的清算优先权倍数是1-2倍(1-2X),回报上限倍数通常是2-3倍(2-3X)。

3、有利于创业者的条款:1倍(1X)清算优先权,无参与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这是标准的1倍(1X)不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Non-participatingliquidationpreference)条款。意思是退出时,A系列优先股投资人可以选择要么在其他任何人之前拿回自己的投资额(仅仅是投资额),要么转换成普通股之后跟其他人按比例分配资金。这完全决定于目前业绩、经济环境、第几轮融资、项目受追捧情况等。如果创业者没有令人激动的创业经历或者项目没有太多投资人关注,通常在A轮Termsheet中不会看到这样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