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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的类型

特殊诉讼时效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分为:

1、短期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2、长期诉讼时效

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