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改制的形式将企业经营性资产全部入股新公司的情况下,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企业之所以成其为企业,不仅因为其有资产,而且因为其资产是用来经营营利的,如果将企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入股新公司,则原企业无法进行经营,应当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很多国有企业改制后留下空壳,以继续清理债权债务为名存在着,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应该说这种改制是违反《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的。如果要求确认这种投资行为无效,债权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缺乏诉权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有以原企业为对象主张权利,而将原企业在新公司的股份和红利作为执行对象,如果原企业享有到期可收回债权的,也可以将其作为执行对象。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依法应当由其上级法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原有债务应当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责任,而不应当由新成立的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承担,否则违背主体的同一性原则,也可能导致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开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组织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组织终止时,基层工会组织相应终止,即基层工会组织的终止是依据法定事由,不需要上级工会下文,更不需要基层组织决定,基层工会组织具有附随基层组织的性质。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基层组织已经终止即基层工会组织也相应终止,那么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向上级工会主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向原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原企业人员进入另一企业的,应当向新企业的新工会主张。笔者认为,如果基层工会随着基层组织终上,那么其所开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债务应当在基层工会上缴上级工会集中户中的资金承担责任,如果基层工会因基层组织分立而终止,那么其所开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这一结论是由基层工会的附随性决定的。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之间并无开办、投资关系,由上级工会承担债务的法律依据不足;企业分立的,其工会是重新设立而不是相应工会分立,甚至有企业分立而新企业不成立工会的情形,因此由新成立工会承担债务的论点也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