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具有两层含义:
其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
我国的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它是对法律(或说法定义务)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
其二,它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而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只需要证明产品的缺陷、损害、有缺陷的产品之使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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