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军衔制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于1912年元旦正式成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沿用了刚刚实行不到一年的晚清军衔制,但做了一些变动,主要是废除清朝军衔制的军官衔称,取消所有品级,仍按原来的三等九级,规定了新的军衔名称,军士和兵均改为二级:上等官佐:大将校、中将校、少将校;中等官佐:大领、中领、少领;初等官佐:大尉、中尉、少尉;额外军官;军士:一等目兵、二等目兵;兵:一等兵、二等兵。
不久,南京临时政府又对军衔等级和称谓做了修改,由六等十四级增至六等十六级:上等官佐:大将军、左将军、右将军;中等官佐:大都尉、左都尉、右都尉;初等官佐:大军校、左军校、右军校;额外军官;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右军校升左军校2年;左军校升大军校3年;大军校升右都尉4年;右都尉升左都尉、左都尉升大都尉、大都尉升右将军各3年;右将军升左将军4年;左将军升大将军无定年。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新的《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军官仍为三等九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官;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北洋政府还有两个特殊的规定,其中:虚衔规定:将官衔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个虚衔,即陆军上校可加少将衔,陆军少将可加中将衔,陆军中将可加上将衔。如护国名将蔡锷,为陆军中将加上将衔。
追赠军衔的规定:军官作战阵亡或病逝后,依其生前业绩,可以追赠高一级的军衔,如中将可以追赠上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