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挺有意思的案件,在某些地区还挺具有普遍性,拿出来跟各位分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含五险),劳动者主张4000元/月(含五险)为应发工资,用人单位则主张4000元/月(含五险)还包含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你觉得劳动者的理解正确还是用人单位的观点对呢?
一、劳动合同约定4000元/月(含五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四条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条款中约定:
(一)甲方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1.工资。结合我市实际,聘用人员工资4000元/月(含五险)。
2.交通补助。按5月/人/月(每月22天)的标准计发。
3.取暖补贴。取暖补贴费按2100元/人/年的标准计发。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甲方对聘用人员参照在编在岗人员同等职务标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劳动者的主张
(一)从字面意思看,4000元/月(含五险)为应发工资4000元/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4000元/月(含五险)的工资很明确,通过字面意思看,包含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在内的应发工资为4000元/月,双方从未约定4000元包含单位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可能在劳动合同中被表述为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不属于应付工资的组成部分。
(三)即使第一款存在歧义,第二款明确解释了4000元/月(含五险)的真实含义
即使第一款表述存在歧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为扣缴,该条款明确解释了第一款中的4000元/月(含五险)的真实含义,即4000元/月(含五险)只包含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金额,并非用人单位解释并实际执行的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中包含五项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
(四)从第四条各条款结构看,4000元/月只是劳动者的工资,而不可能包含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从第四条“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中约定的各条款看,第一款约定的为月工资、第二款约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第三款对年终奖进行了约定,各条款之间互相独立、表述清晰,用人单位主张第一款中的工资标准包含第二款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但仍未涉及单位承担部分的表述明显不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五)4000元/月(含五险)实为避免劳动者产生实发工资4000元/月的误解灭火器多少钱一瓶空气能热水器多少钱一台海文考研怎么样(海天考研班一般多少钱)铃木维特拉怎么样(16年铃木维特拉二手车多少钱)三一挖掘机怎么样(三一挖掘机35多少钱)怎么样去除牙结实(洗一次牙结石大概多少钱)东风景逸x5怎么样(2013年景逸x5多少钱值得买吗)小米note3怎么样(小米note3现在能卖多少钱)skii怎么样(神仙水套盒多少钱)安踏怎么样(安踏正品一般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