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当从合同签订及施工准备开始,直到竣工为止,贯穿于项目施工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完整无漏缺。 2.施工资料的收发、有效性确认、保管、变更标注和审核审批应按文件和资料的规定工作程序,执行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控制。 3.施工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报验、报审的时限性要求应该在相关文件中约定,并含有应承担的责任;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施工资料的保存应以分项工程为基本单位进行保管,小型工程也可以子分部工程为单位保存,但保存过程中应进行分项区分,以便于资料的保管、检查、检索以及竣工时归档整理。 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6.施工技术文件作为项目施工的依据,应以真实、有代表性、并能如实地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况,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仿造。在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情况的记录和总结资料,应当准确及时。对存在问题,经过认真复查,做出处理结论,评语要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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