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特许经营权是一种财产首先,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一种稀缺资源。从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来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矿产和非矿产自然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基于对这些资源利用的效益性考虑。需要进行特许经营;二是对经营性资源的特许,包括:(1)能产生巨大经济利益的资源,由国有公司直接或控股垄断经营,烟草、电信、传媒即是实例;(2)关系到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以及涉及社会成员人身安全的特殊行业,由特定的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食品、药品、化肥、农药、种子等;(3)出于经济秩序安全考虑的政策性经营资源,如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贸易等;(4)需要特殊资信的经营性资源,如银行、保险业。其次,特许的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自然资源包括人类生活的环境是先于人类存在的,在私有制产生之前由于没有以强力做后盾的国家或组织对其进行控制,因而人人皆可取用。近代以前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垄断经营是出于利益的动机而进行垄断,近现代对自然资源的国家垄断是基于合理利用的动机或者效率的动机,但本质上的共有属性并未改变,只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任意利用进行了限制。至于经营性资源也是如此,其原始状态是全社会成员都可以加以利用,由于国家和政府意识到这些经营眭资源的随意使用会导致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极大混乱,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垄断。由此可见,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经营性资源都是属于全社会共有的资源,但为了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了国家对其垄断的必要。再次,特许资源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一旦市场主体取得了某种特许权,那么对这种特许权的使用将直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政府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权利一词是舶来品,它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产物,中国古代的权利一词是由权势和利益合成的,与法律上所使用的权利并不一致,权利在本质上体现为人依其意思实施行为的自由,即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权利本身是社会秩序对自由的肯认和保障,是不可剥夺的正当利益在法律上的定形化。人类社会有两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要生存发展必须协调好这两种关系。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客观地看,人可以在其想象力、自身能力能够达到的范围内任意行为,但每个个体如果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必然导致极大的混乱,这样,人们的行为需要有一个客观。此种客观要求引导并强迫人们遵循一种规范,在这些规范界定的范围内,人是自由的,当法律把这个范围明确后,权利就产生了。因此,本文认为权利纯粹是一种观念上的产物,是一种制度产品,本身属于意识的范畴,是无形的,而平时所讲的有形权利或无形权利是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从权利客体意义上讲的,如果权利客体为有形物时称之为有形权利,如果权利客体是无形的称其为无形权利。政府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特权,是政府将某种资格、某种行为自由确定给特定的主体,这种资格和行为自由是无形的,因此政府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因此,应将政府特许经营权界定为无形财产权,即无形资产。目前,政府特许经营权已广泛使用,但在其确认和计量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