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具有如下特点:
(1)授权主体的单一性。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而是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
(2)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被特许人有接受和不接受特许权的自由,特许人也有授予和不授予特许权的权利。而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尤其是特许经营权来自于法律规定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特许人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权力和义务,不得随意停止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同时对于政府而言如果申请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3)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商业特许经营权相比政府在进行特许时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补偿费,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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