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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艺术

以空间为存在方式的艺术。一般包括建筑艺术、雕塑、绘画、工艺美术、书法、篆刻等种类,亦通称美术。

空间艺术一词源于德语Raumkunst,德国文艺理论家G.E.莱辛最早使用这一概念。造型是空间艺术的必要手段和必备条件,造型艺术总是存在于一定空间中,空间艺术必然首先是造型艺术,因此,空间艺术在本质上是对造型艺术存在方式的把握。但是,在造型艺术中,因其种类不同,空间性质不尽一样。一般说来,空间意识产生于视觉、触觉及运动觉中。这些感觉感知的空间,其性质是不同的。大体上,绘画的空间性质依靠视觉;雕塑和建筑除视觉外,还分别依靠触觉和运动觉。无疑,视觉在空间艺术中起最优先的地位。空间艺术的任何种类在其创作过程中,触觉、运动觉往往直接作用。但在总体把握作品全貌时,又不能不主要依靠视觉。鉴赏作品时触觉、运动觉则必然伴随视觉一道作用。

由视觉、触觉、运动觉感知的空间,可依次称为视空间、触空间、运动空间,或视觉的空间、触觉的空间、运动的空间。所谓空间,即物质的广延性,又可分为虚空间、实空间或体积、立体。

触空间是由触觉感知的二维或三维的广延,是实空间或体积、 立体、 运动空间感知于运动觉、它既具有空间性,又包含时间性。有时后者还处于更优先的地位。空间性运动是同一方向的运动,不是二维或三维的广延。这是运动觉的空间特性。因此,运动空间又可称为行空间、方向空间,在绘画中以线来表现,所以又可称为线空间、虚空间。视空间带有综合前二种空间的性质。视觉可感知二维或三维的广延。画家经过特别训练而使三维空间现于平面。视空间表现为实空间和虚空间的结合。触空间和运动空间比较稳定,视空间则不稳定,比其他二者明显自由,对于空间艺术特别是绘画来说,更为广泛运用。

由视觉、触觉、运动觉产生的空间特性,几乎全部显示出绘画、雕塑、建筑、工艺美术各领域的空间性质。从这些观点出发,绘画是具象空间或立体的平面表现,是平面艺术。具体地说,绘画通过透视、色、明暗等手段,在平面上产生现实空间的假象,绘画(还有浮雕)上引起的空间深度的错觉,使画面上的空间分为前景(近景)、中景、后景(远景)3个层次,有时通过色彩、明暗,或通过人物、物体来截然分开,有时也混合一起。欧洲绘画中,后景从14世纪起才开始出现。即使是今天,静物画或人物画也往往只由明暗对比和色调的对比来托出主题形象,有时采用的背景并不具备明确的远近意义。雕塑是具象的物体形成,以实空间为主,伴随着虚空间,是立体艺术。建筑是抽象空间及体积的形成,具备虚、实两空间,是狭义上的空间艺术。空间艺术的德语Raumkunst,在作为日常用语时意义最狭窄,指内部建筑或与建筑有关的内部装修,包括壁面,天井的构成,色彩、采光的处理,家具、附件的设置。所以它又与几乎全部的工艺美术领域有关,以后才涉及雕塑、绘画,意义变得宽泛起来,基本上与美术或造型艺术等义。